“裁定再审。”9月4日,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陈某某与某路桥公司、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再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4万元。
2023年陈某某以工资被拖欠为由,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路桥公司和何某某支付工资4.4万元。经法院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路桥公司分三期偿还陈某某工资,第一期为2023年12月30日,金额1.4万元。2024年2月,陈某某以某路桥公司到期未履行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为由向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咸丰县人民法院冻结了某路桥公司银行账户并划扣了其中的1.4万元。
然而,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涉企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发现本案存在疑点:没有证据材料证实何某某具备代表某路桥公司参加诉讼的资格。检察官随即对本案立案调查,并调取了原案一审和执行卷宗。

经细致审查卷宗文书,检察官在“印章”、“当事人地址”、“字迹”等细微之处发现了“蛛丝马迹”,之后顺藤摸瓜,经缜密调查还原了案件真相。真相是原告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获取企业款物。固定证据后,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案构成虚假诉讼,同时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向咸丰县人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
2024年9月,咸丰县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原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同时,经某路桥公司请求,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咸丰县人民法院为该公司取消被执行人信息,确保该公司可以正常参与招投标。
为打造诚实信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2024年,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向上申报了“涉企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改革先行试点”项目。
试点创建以来,咸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将虚假诉讼监督向涉企合同纠纷领域拓展,发现相关线索3条,办理相关案件2件,为提升司法效果优化2项检察办案机制。同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防范和制裁联动机制,开展“送法上门百企行”宣讲法律风险防范知识30余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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